珠海市人大继续审议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
羊城晚报记者 何叶舟
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倒查其选拔过程;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正职。这是《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备受关注的内容。
7月24日,该《条例》在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继续审议。
提拔后受处分 倒查提拔程序
《条例》对用人领域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对原来已有违纪违法问题,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其选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条例》中对市民关注的“裸官”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担任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条例》还对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做出了限制,国企领导人员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企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或者以上等次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禁止特权谋私 每年公开三公
《条例》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得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包括要求或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单位或个人索取资助;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等。
《条例》也“Hold住”了三公经费:政府、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每年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建立行贿行为记录档案,在政府和国企的招标和采购时,投标人、供货人将被“过筛子”,查是否有行贿记录。
监控干部财产 鼓励实名举报
《条例》还规定,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每年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情况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举报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不实的,预防腐败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此外,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对房产、汽车、船舶等拥有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以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资、从业、移居情况等。
《条例》还明确了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权力,鼓励实名举报。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的,都将从重处分。
部分修改
1.删去“曾撤职人员不得提拔”
在此前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提拔”受到普遍关注。但这一条在《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修改稿)》并未提及。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解释,这是出于立法严谨的需要,“不得提拔”的表述“过于绝对”。
2.删去“禁止有行贿记录单位参与投标”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投资领域的预防腐败措施,规定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投资控制等环节进行专项预防,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廉洁资格审查,禁止有行贿记录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而此次《条例》中改为“主管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
3.删去“建立干部防腐败预警系统”
针对“领导干部财产异常变动”的情况,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预防腐败预警系统,与金融、税务、工商、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而在此次审议的《条例》中,删除了“应建立领导干部预防腐败预警系统”。
现场讨论
如何定义“正当的性关系”?
在小组审议中,有人大代表对《条例》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进行了热烈讨论。有代表提出,什么是“正当的性关系”?当即有其他代表回应:“与配偶发生关系就是正当的”。代表又问:“那单身的怎么办?”现场气氛顿活跃起来,代表纷纷表示近年来这一现象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表述更需严谨。
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表示,这一说法遵循了现行有关条例的表述,较规范和严谨。
(原标题:珠海明确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 监控干部财产)